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头桥集团:
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以及《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区农业农村委起草了《奉贤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奉贤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11月10日
奉贤区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民宅基地资格权,根据《上海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沪府规〔2019〕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农委规〔2020〕5号)以及《奉贤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沪奉府规〔2020〕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所有权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行使民主管理。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宅基地资格权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集体成员身份,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保障权利。
第四条 宅基地使用权是宅基地资格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
第五条 探索“三权分置”,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流转。宅基地资格权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丧失。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六条 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事实、尊重历史,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根据“具有本市农业户口的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审核认定。
第八条 农户宅基地的“户”,原则上以合法有效的宅基证或镇级政府批准建房的文件为基础。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严格遵守“一户一宅”规定。
第十条 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对原居住宅基地及地上住房已处置完毕的离婚户,以实事求是为原则,通过集体民主决策等方式,科学、稳妥认定农户宅基地资格权。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享有农村宅基地资格权:
(一)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本区农业户口,且户口、生产生活在本村的人员;
(二)属本市农业户口,且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三)属本市农业户口,且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村的人员;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享有宅基地资格权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外出务工、服兵役、就学、服刑等非永久性离开,保留其宅基地资格权。
第十三条 农村宅基地资格权因下列情形而终止:
(一)宅基地资格权人死亡的;
(二)宅基地资格权人享受过宅基地动迁安置或享受财政性住房补贴(包括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
(三)军人转干后享受住房优惠政策等住房保障待遇的;
(四)因征地享受社会保险且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以及户口已迁回原所在地的小城镇户籍、自理口粮户;
(五)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永久性退出)原有宅基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丧失宅基地资格权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四条 实施宅基地资格权审查备案登记制度。各街镇是农村宅基地资格权的认定主体。街镇相关部门指导各村进行资格权初审。
第十五条 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村级组织提出宅基地资格权认定申请,由村级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后须将结果在村内张榜公布30日,公布无异议的,村级组织应当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将初审材料上报各街镇。公布期间有异议的,应当召集村民代表或集体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各街镇相关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各街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席会议审议,由各街镇负责审批。各街镇应当在接到村级组织报送的初审材料及农户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七条 对通过宅基地资格权审批的,各街镇应当于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委备案。区农业农村委应在宅基地资格权登记簿中予以登记。
第五章 权利行使
第十八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申请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但应符合本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经审批审查、丈量批放、按标建设、核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相关程序后,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财产权。
第十九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在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体建房。所在村或村民小组已实施集体建房的,农户不得另行申请建房。
第二十条 宅基地资格权人可以自愿以“户”为单位,通过宅基地置换上楼形式向有关部门申请进城镇集中居住,实现其居住权。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再申请宅基地的,应重新核定其资格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区级相关部门、街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宅基地认定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禁弄虚作假,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区农业农村委对本暂行办法的具体应用进行解释。国家、上海市对农村宅基地资格权认定作出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21年12月10日起施行,失效期为2023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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