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2327号

发布时间:2023-10-13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刘寿荣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23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2021426日至202242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人民币10953.7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2022426日至2023523日病假工资人民币26745.47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医疗费用差额214562.65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工伤二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12500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2023524日至2023928日的工伤二级伤残津贴人民币34416.83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2023524日至2023928日的生活护理费人民币23839.91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海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寿荣辅助器具费人民币719元;

九、对申请人刘寿荣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推荐

热门政策推荐

服务推荐

不喜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