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3021号
发布时间:2023-11-10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郭招霞等14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3021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招霞等14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5102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裕骞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工资差额人民币7200元;
三、对申请人郭招霞等14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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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信息及请求事项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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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户籍所在地 |
请 求 事 项 |
1 |
郭招霞 |
女 |
1979年12月5日 |
汉族 |
甘肃省庄浪县朱店镇高庙村四社42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0元 |
2 |
王琴 |
女 |
1974年11月20日 |
汉族 |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干沟村719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00元 |
3 |
孙国芳 |
女 |
1975年4月6日 |
汉族 |
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陈郢村沟东41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9900元 |
4 |
王海宁 |
男 |
1984年5月14日 |
汉族 |
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行政村二组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3870元 |
5 |
李效广 |
男 |
1973年2月20日 |
汉族 |
山东省曹县侯集回族镇东张楼行政村李楼村128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000元 |
6 |
王国立 |
男 |
1975年4月20日 |
汉族 |
河南省正阳县大林乡柏王村柏王组25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5000元 |
7 |
孟凡美 |
女 |
1977年5月23日 |
汉族 |
山东省曹县侯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侯庙村111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000元 |
8 |
童厚军 |
男 |
1985年1月15日 |
汉族 |
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马林村老楼组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00元 |
9 |
崔克坤 |
男 |
1969年5月8日 |
汉族 |
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崔堂行政村崔堂村三队022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8000元 |
10 |
汪军 |
男 |
1997年3月11日 |
汉族 |
湖北省阳新县军垦农场一大队中井100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000元 |
11 |
陈亚男 |
男 |
1992年10月5日 |
汉族 |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魏庙村陈苗组2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0000元 |
12 |
宋臣章 |
男 |
1968年1月23日 |
汉族 |
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宋寨村宋寨庄107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0元 |
13 |
薛裕骞 |
男 |
1986年8月28日 |
汉族 |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白莲路6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000元; |
2、支付2023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7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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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柳海丽 |
女 |
1974年4月2日 |
汉族 |
陕西省千阳县张家塬镇晖川村五组59号 |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5000元 |
裁决明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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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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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裁 决 结 果 |
1 |
郭招霞 |
女 |
1979年12月5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招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7300元; |
2 |
王琴 |
女 |
1974年11月20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9450元; |
3 |
孙国芳 |
女 |
1975年4月6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国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59125元; |
4 |
王海宁 |
男 |
1984年5月14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海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2345元; |
5 |
李效广 |
男 |
1973年2月20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效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元; |
6 |
王国立 |
男 |
1975年4月20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国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3280元; |
7 |
孟凡美 |
女 |
1977年5月23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孟凡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7430元; |
8 |
童厚军 |
男 |
1985年1月15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童厚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05280元; |
9 |
崔克坤 |
男 |
1969年5月8日 |
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崔克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8000元; |
10 |
汪军 |
男 |
1997年3月11日 |
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汪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000元; |
11 |
陈亚男 |
男 |
1992年10月5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亚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6960元; |
12 |
宋臣章 |
男 |
1968年1月23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臣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4850元; |
13 |
薛裕骞 |
男 |
1986年8月28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裕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6000元; |
14 |
柳海丽 |
女 |
1974年4月2日 |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柳海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4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