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3021号

发布时间:2023-11-10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郭招霞等14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处理,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3)办字第3021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招霞等14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65102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裕骞2023326日至2023625日工资差额人民币7200元;

三、对申请人郭招霞等14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表一                                    

申请人信息及请求事项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请 求 事 项

1

郭招霞

1979年12月5日

汉族

甘肃省庄浪县朱店镇高庙村四社42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60000元

2

王琴

1974年11月20日

汉族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白庙乡干沟村719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00元

3

孙国芳

1975年4月6日

汉族

安徽省利辛县胡集镇陈郢村沟东41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9900元

4

王海宁

1984年5月14日

汉族

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石家行政村二组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03870元

5

李效广

1973年2月20日

汉族

山东省曹县侯集回族镇东张楼行政村李楼村128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000元

6

王国立

1975年4月20日

汉族

河南省正阳县大林乡柏王村柏王组25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5000元

7

孟凡美

1977年5月23日

汉族

山东省曹县侯集回族镇侯集行政村侯庙村111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0000元

8

童厚军

1985年1月15日

汉族

安徽省霍邱县众兴集镇马林村老楼组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120000元

9

崔克坤

1969年5月8日

汉族

河南省郸城县丁村乡崔堂行政村崔堂村三队022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48000元

10

汪军

1997年3月11日

汉族

湖北省阳新县军垦农场一大队中井100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7000元

11

陈亚男

1992年10月5日

汉族

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湖沟镇魏庙村陈苗组2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0000元

12

宋臣章

1968年1月23日

汉族

安徽省利辛县孙集镇宋寨村宋寨庄107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80000元

13

薛裕骞

1986年8月28日

汉族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涂埠镇白莲路6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36000元;

2、支付2023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7200元

14

柳海丽

1974年4月2日

汉族

陕西省千阳县张家塬镇晖川村五组59号

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55000元

 

 

 

 

裁决明细一览表

附表二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决 结 果

1

郭招霞

1979年12月5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招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7300元;
二、对申请人郭招霞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

王琴

1974年11月20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9450元;
二、对申请人王琴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3

孙国芳

1975年4月6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孙国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59125元;
二、对申请人孙国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4

王海宁

1984年5月14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海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2345元;
二、对申请人王海宁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5

李效广

1973年2月20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效广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0000元;
二、对申请人李效广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6

王国立

1975年4月20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国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3280元;
二、对申请人王国立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7

孟凡美

1977年5月23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孟凡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7430元;
二、对申请人孟凡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8

童厚军

1985年1月15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童厚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05280元;
二、对申请人童厚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9

崔克坤

1969年5月8日

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崔克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8000元;

10

汪军

1997年3月11日

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汪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000元;

11

陈亚男

1992年10月5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亚男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6960元;
二、对申请人陈亚男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12

宋臣章

1968年1月23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宋臣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4850元;
二、对申请人宋臣章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13

薛裕骞

1986年8月28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裕骞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6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薛裕骞2023年3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工资差额人民币7200元。

14

柳海丽

1974年4月2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安森元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柳海丽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44000元;
二、对申请人柳海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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