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258号
发布时间:2024-03-29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鸣君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洪计划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25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鸣君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计划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3419.6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鸣君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计划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鸣君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计划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9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鸣君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计划2022年3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的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3428.45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鸣君劳务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洪计划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六、对于申请人洪计划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