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46号
发布时间:2024-08-09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11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蓉2023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56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蓉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2日工资人民币3494元;
三、申请人上海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蓉2023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2413.79元;
四、申请人上海鼎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蓉报销款人民币349000元;
五、对申请人王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