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2654号

发布时间:2024-09-20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立军等12人(申请人信息详见附表一)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26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王立军、许金平、常新标、冯涛、金世迅、郭洪军、李益春、曹万国、李京市、王刚、吴宝宝、胡少军(12人)202411日至2024331日工资人民币79597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申请人常新标、吴宝宝、李京市、胡少军(4人)押金人民币8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涛、李京市、吴宝宝(3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100551.72元。

四、对申请人王立军、许金平、常新标、冯涛、金世迅、郭洪军、李益春、曹万国、李京市、王刚、吴宝宝、胡少军(12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附表一                                    

申请人信息及请求事项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户籍所在地

请 求 事 项

1

王立军

1980年6月2日

汉族

安徽省明光市管店镇铁路街106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的工资800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2000元。

2

许金平

1988年10月2日

汉族

重庆市万州区白土镇丁家村6组37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工资4203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9年9月5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000元。

3

常新标

1993年1月3日

汉族

江苏省丰县欢口镇前常庄193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的工资6345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35000元。

4

冯涛

1989年8月9日

汉族

安徽省蒙城县篱笆镇何塘村桥二队06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的工资8415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23年4月6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

5

金世迅

1991年6月1日

汉族

安徽省定远县张桥镇赤塘村金组93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的工资947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8年3月17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000元。

6

郭洪军

1967年6月18日

汉族

江苏省涟水县涟城镇今世缘大道220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工资1000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4年6月30日至2024年3月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2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80000元。

7

李益春

1995年3月3日

汉族

江苏省海门市包场镇光耀村三十二组47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的工资513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9年5月3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5000元。

8

曹万国

1971年11月23日

汉族

安徽省明光市石坝镇三关村西头组46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的工资500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8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5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2000元。

9

李京市

1990年6月1日

汉族

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新新巷1号3幢603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日的工资6044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23年9月13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500元。

10

王刚

1977年11月12日

汉族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山区育英社区16委13组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的工资1014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22年2月28日至2024年3月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4000元。

11

吴宝宝

1984年5月17日

汉族

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谢彭村新豆庄37号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工资457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23年10月10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7000元。

12

胡少军

1974年5月15日

汉族

河南省潢川县隆古乡高营村胡寨西

1、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8日的工资7500元;2、支付押金2000元;3、支付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0000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44000元。

 

附表二                                   

裁决结果一览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1

王立军

1980年6月2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立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工资人民币7585元; 
二、对申请人王立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2

许金平

1988年10月2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许金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4203元; 
二、对申请人许金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3

常新标

1993年1月3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常新标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工资人民币628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申请人常新标押金人民2000元;
三、对申请人常新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4

冯涛

1989年8月9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7日工资人民币752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冯涛2023年8月17日至2024年3月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0551.72元;
三、对申请人冯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5

金世迅

1991年6月1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金世迅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9290元; 
二、对申请人金世迅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6

郭洪军

1967年6月18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郭洪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10000元; 
二、对申请人郭洪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7

李益春

1995年3月3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益春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5130元; 
二、对申请人李益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8

曹万国

1971年11月23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曹万国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工资人民币4155元; 
二、对申请人曹万国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9

李京市

1990年6月1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京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2日工资人民币604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申请人李京市押金人民2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京市2023年10月13日至2024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四、对申请人李京市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10

王刚

1977年11月12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刚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5日工资人民币8620元; 
二、对申请人王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11

吴宝宝

1984年5月17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宝宝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人民币449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申请人吴宝宝押金人民2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吴宝宝2023年11月10日至2024年1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000元;
四、对申请人吴宝宝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12

胡少军

1974年5月15日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少军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8日工资人民币627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申请人胡少军押金人民2000元;
三、对申请人胡少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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