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2649号
发布时间:2024-09-20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费金军等12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264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费金军、祝建强、刘洋、王敏、曹伟荣、高双、谭祥、胡安明、刘宾、潘光河(10人)工资人民币65492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敏、高双、谭祥、胡安明(4人)入职时扣压工资人民币8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费金军、刘洋、王敏、曹伟荣、张忠亚、谭祥、胡安明、刘宾、潘光河(9人)年休假工资共计33853.35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建强、王敏、高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3414.35元;
五、对申请人费金军、祝建强、刘洋、王敏、曹伟荣、高双、张忠亚、谭祥、胡安明、刘宾、潘光河(11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六、对申请人谭继安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裁决结果 |
1 |
费金军 |
男 |
1970年2月25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费金军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工资人民币1090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费金军2022年、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153.43元;三、对申请人费金军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2 |
祝建强 |
男 |
1993年2月25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建强2024年1月工资人民币91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祝建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320元;三、对申请人祝建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3 |
刘洋 |
男 |
1980年12月25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洋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工资人民币7565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洋2022年、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4115.79元;三、对申请人刘洋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4 |
王敏 |
男 |
1983年12月12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敏2024年1月工资人民币5295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敏入职时扣压工资人民币200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敏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1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283.67元;四、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敏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350.67元;五、对申请人王敏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5 |
曹伟荣 |
男 |
1965年5月10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伟荣2024年1月至2024年2月的工资人民币6685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曹伟荣2022年、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3692.67元;三、对申请人曹伟荣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6 |
高双 |
男 |
1993年8月16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双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4185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双入职时扣压工资人民币200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高双2023年7月20日至2024年2月29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24810.68元;四、对申请人高双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7 |
张忠亚 |
男 |
1979年5月3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忠亚2022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1595.52元;二、对申请人张忠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8 |
谭祥 |
男 |
1994年11月4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谭祥2023年11月工资差额人民币10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谭祥入职时扣压工资人民币200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谭祥2022年3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944.98元;四、对申请人谭祥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9 |
胡安明 |
男 |
1972年10月22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安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8432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安明入职时扣压工资人民币2000元;三、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胡安明2022年至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018.76元;四、对申请人胡安明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10 |
谭继安 |
男 |
1975年8月14日 |
汉族 |
对申请人谭继安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
11 |
刘宾 |
男 |
1992年3月5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宾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工资人民币1600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宾2022年及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7356.32元;三、对申请人刘宾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12 |
潘光河 |
男 |
1970年9月21日 |
汉族 |
一、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光河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工资人民币5420元;二、被申请人上海兰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潘光河2022年及2023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人民币5625.21元;三、对申请人潘光河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