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171号
发布时间:2024-10-18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莱芙蔻股份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郭燕玲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17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莱芙蔻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郭燕玲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64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莱芙蔻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郭燕玲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莱芙蔻股份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郭燕玲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546元;
四、对申请人郭燕玲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