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475号
发布时间:2024-11-08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周会永与你单位因工资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34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19日工资人民币285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2018年6月20日至2019年3月1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405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4950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9647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9647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2018年6月19日至2018年9月1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220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顺昕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周会永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八、对申请人周会永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