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4032号
发布时间:2024-12-27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庄文毅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4032号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庄文毅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的工资人民币151609.49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庄文毅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4728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保贤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庄文毅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金人民币22500元。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