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4890号
发布时间:2025-01-17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铎之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赵永航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4)办字第4890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铎之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永航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9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铎之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赵永航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23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871.11元;
三、对申请人赵永航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