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162号
发布时间:2025-04-03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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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包旭君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162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内容如下:
对申请人包旭君的请求事项均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不服本裁决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