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151号

发布时间:2025-04-11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家永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吴志江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家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志江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825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家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志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109647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家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志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09647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家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志江202279日至202321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54568.97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家永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志江202279日至2022728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70元;

六、对申请人吴志江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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