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839号
发布时间:2025-05-23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瞿刚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8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61538.4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6个月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24000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3个月病假工资人民币720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宝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瞿刚2023年5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期间医药费人民币95555.6元;
八、对申请人瞿刚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