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901号

发布时间:2025-05-30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聚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袁夏玉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90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袁夏玉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聚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2024730日至202410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聚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夏玉2024830日至202410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287.24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聚鸿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袁夏玉2024730日至20241030日的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人民币4000元;

四、对申请人袁夏玉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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