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1454号
发布时间:2025-07-11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委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金莹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145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委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金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委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金莹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2月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1839.08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委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金莹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2月8日工资差额人民币11839.08元;
三、对申请人金莹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