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3379号
发布时间:2025-11-14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成等19人与你单位关于劳动报酬等事宜的劳动争议一案(案号: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3379号),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齐仕勤在收到本会发出的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有关规定,本会对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3379号-1案件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郭嘉文等18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33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嘉文等17人工资合计人民币218061.37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成等2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9000元;
三、对申请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 附表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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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决明细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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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裁决事项 |
| 1 |
郭嘉文 |
男 |
1982年3月26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郭嘉文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7000元; |
| 2 |
朱德飞 |
男 |
1981年12月25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朱德飞2025年5月6日至2025年6月3日期间的工资15448.28元; |
| 3 |
王纯净 |
男 |
1984年8月13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纯净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34810元; |
| 4 |
李婧 |
女 |
1984年3月16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婧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的剩余工资17310元。 |
| 5 |
李成 |
男 |
1980年1月26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成2025年4月3日至2025年5月14日期间的工资10942.5元; |
| 6 |
唐涛 |
男 |
1989年10月25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唐涛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5月6日期间的工资13310元; |
| 7 |
张翔 |
男 |
1988年10月2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翔支付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25日期间剩余工资11930.68元; |
| 8 |
李之林 |
男 |
1987年12月2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之林2025年3月5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的剩余工资11195元。 |
| 9 |
马志超 |
男 |
1993年8月16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马志超2025年3月1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3517.24元; |
| 10 |
任美娟 |
女 |
1993年1月2日 |
满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任美娟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 |
| 11 |
但晓珊 |
女 |
1986年12月24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但晓珊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11日期间的工资16965.51元。 |
| 12 |
季梦虹 |
女 |
1996年1月5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季梦虹2025年3月27日至2025年4月19日期间的工资5632.17元。 |
| 13 |
洪文佳 |
女 |
2000年4月25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洪文佳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5月8日期间的工资9103.44元; |
| 14 |
刘林欣 |
男 |
1997年10月15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刘林欣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23日期间的工资5149.42元。 |
| 15 |
陈溪 |
女 |
1982年7月21日 |
汉族 |
对申请人陈溪的各项请求均不予支持。 |
| 16 |
连梦迪 |
女 |
1997年4月5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连梦迪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16000元; |
| 17 |
杨山 |
男 |
2003年2月1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山2025年3月3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的工资6758.62元; |
| 18 |
张磊 |
男 |
1985年10月27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霖骋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磊2025年4月7日至2025年4月30日期间的工资6988.5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