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5107号
发布时间:2026-03-13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馨鑫物流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瑞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510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馨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瑞2025年5月23日至2025年5月31日、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8日的工资、垫付的燃油费等共计人民币17660.0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馨鑫物流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王瑞2025年6月24日至2025年8月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125.75元;
三、对申请人王瑞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