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4912号
发布时间:2026-03-27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黄世鸿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5)办字第49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68512.5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劳动能力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2024年4月28日、2025年3月3日工伤医疗费人民币289.38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2024年3月25日至2024年4月11日护理费人民币3060元;
六、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2024年3月18日至2024年4月11日、2025年6月3日至2025年6月9日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930元;
七、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3842元;
八、被申请人上海猛雅新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黄世鸿2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5225元;
九、对申请人黄世鸿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