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202号
发布时间:2026-03-27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祥诗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洋宇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202号仲裁裁决书。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祥诗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洋宇2024年5月1日至2024年5月9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125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祥诗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洋宇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525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祥诗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洋宇工伤十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四、被申请人上海祥诗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洋宇工伤十级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36921元;
五、被申请人上海祥诗市容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李洋宇工伤鉴定费人民币350元;
六、对申请人李洋宇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