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793号
发布时间:2026-04-30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嘉里冲压件厂: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费卫兵等10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79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被申请人上海嘉里冲压件厂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费卫兵等10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合计人民币622160.4元;
对申请人费卫兵、贺宏易、黄仕合、王昌朋、李传艳、宋林举、陆文君、张永洪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附表二
| 裁决结果一览表 |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裁 决 结 果 |
| 1 |
费卫兵 |
男 |
1970年3月12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费卫兵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82000元; |
| 2 |
贺宏易 |
男 |
1972年7月16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贺宏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22400元; |
| 3 |
黄仕合 |
男 |
1971年3月23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黄仕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0400元; |
| 4 |
王昌朋 |
男 |
1979年9月2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王昌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77000元; |
| 5 |
李传艳 |
男 |
1971年3月12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李传艳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87400元; |
| 6 |
宋林举 |
男 |
1979年2月4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宋林举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19300元; |
| 7 |
陆文君 |
男 |
1981年5月8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陆文君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57000元; |
| 8 |
张永洪 |
男 |
1975年2月14日 |
汉族 |
1、支付申请人张永洪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38480元; |
| 9 |
唐卫忠 |
男 |
1974年11月22日 |
汉族 |
支付申请人唐卫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19580.4元。 |
| 10 |
黎作强 |
男 |
1983年7月16日 |
汉族 |
支付申请人黎作强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人民币86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