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久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催告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3-11-30催告书公告
文号:奉催公告[2023]0008
聂久华 :
本机关于 2023 年 9 月 1 日对你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发出 奉第2220230026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你到期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奉机构催【2023】0013 号催告书,要求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区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代收机构缴纳 罚款壹拾叁万壹仟元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83号卓越世纪中心5号楼1503室)领取催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详见https://www.fengxian.gov.cn/wjw/col232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公告联系人: 陈老师 ,联系电话: 57410263 。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