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华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发布时间:2024-03-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

文号:奉罚公告[2024]001

唐华

    本机关于 2023  12 20 日对你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进行立案调查,现对你作出   没收贝思曼纤姿冻干粉(叁支)、贝思曼纤姿溶媒液(叁支),罚款人民币玖万壹仟元整   的处罚决定。由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奉第222024000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至本机关监督所(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望园南路1288弄83号卓越世纪中心5号楼1510室  )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详见 https://www.fengxian.gov.cn/wjw/col2327/。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公告联系人: 老师 ,联系电话: 57410263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二〇二十八日      

相关推荐

热门政策推荐

服务推荐

不喜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