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50818-20250824)
发布时间:2025-08-25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单位 |
奉第 2120255208 号 | 上海森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上海森体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奉贤分公司 | 法人 | 91310120MA7J66P72N | 江传义 | 公共场所管理单位违反规定造成公共场所的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 违反了《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依据《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 2025-08-18 |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