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人(20260101-20260111)
发布时间:2026-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单位 |
| 奉第2220250224号 | 谢美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谢美华 | 自然人 | / |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罚款9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药品贰公斤、医疗器械肆拾陆件 | 2026-01-07 |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