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人(20260101-20260111)

发布时间:2026-01-13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单位
奉第2220250224号 谢美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谢美华 自然人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罚款91000.0元,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药品贰公斤、医疗器械肆拾陆件 2026-01-07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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