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法人(20260112-20260118)
发布时间:2026-01-19|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相对人名称 | 相对人类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单位 |
| 奉第2120264001号 | 上海川流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 上海川流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 法人 | 91310000MADH5ND76L | 张龙 | 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七十条第(二)项、第(四)项 | 警告 | 2026-01-14 |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