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自然人(20260209-20260223)

发布时间:2026-02-26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相对人名称 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资人)姓名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单位
奉第2220260003号 马宪端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 马宪端 自然人 /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没收医疗器械捌拾叁件,
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整
2026-02-13 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相关推荐

热门政策推荐

服务推荐

不喜欢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