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0号),加快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集聚发展,提升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发展能级和水平,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管理办法(试行)》(沪文创办[2014]20号),结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申报、认定、评估及相关管理工作。
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在本区范围内,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技术及服务平台,对区域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的特定区域。
经认定的园区及入驻园区的企业可优先享受本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条(工作机制)
园区的规划和标准制定、认定和评估工作由区文创办负责,园区以区文创办名义授牌颁证。
建立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区文创办牵头,区文创办成员单位参加。联席会议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成员单位就园区规划、园区标准、园区认定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参与园区认定工作。
第二章 园区认定条件
第四条(园区认定条件)
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有完整的园区建设和发展规划,符合本区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建筑、消防、安全、节能、环保、卫生、历史建筑保护等应符合相关规定,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二) 园区建筑面积一般在8000平方米以上;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设施面积原则上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10%;园区完成建设改造,入驻率(楼宇已用面积占整个楼宇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 70%以上、属地注册率(楼宇在奉注册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 85%以上、属地纳税率(楼宇在奉有税收产出企业占入住企业数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的商务楼宇。特色明显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认定标准可适当放宽。
(三)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产业门类符合本区文化创意产业规划重点发展领域;拥有一个或若干个主导产业门类,从事主导产业门类的企业应占园区入驻企业总数(不包括园区内的商业配套服务企业)的65%以上。
(四)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能够有效组织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管理以及相关统计工作;有较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园区内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园区房屋租赁应由园区运营管理机构负责,房屋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