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大力发展我区文化创意产业,助力奉贤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结合奉贤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部门

由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文创办”)牵头,区委宣传部、发改委、经委、财政局、人社局、文广局、招商办、税务局等部门共同组成专项资金审核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计划、申报受理、审核、绩效评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文广局,工作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工作例会。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专项拨款。区文创办根据项目申报情况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根据年度实际推进情况,编报专项报告,报区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使用。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贷款贴息资助金额。

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对接金融机构,以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贷款贴息方式申请的,最高申请扶持额度上浮30%

扶持资金,原则上一并按照区、所属镇(其他结算关系)两级结算分成比例分担,由区财政先行全额拨付,镇级财政承担部分,在区与镇(其他结算关系)财力清算中予以扣除。

第五条  支持原则

单个企业一年内所获区文化创意专项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区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曾获过文创资金支持的单位,若获支持项目尚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不得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