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14”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27日

2018614下午15:00时许,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航公司”)在位于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区委信访办信息化(综合布线)服务项目上进行二楼连廊通道门禁系统布线作业时发生一起触电死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65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912号),成立了由奉贤区安监局、公安奉贤分局、区总工会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14”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区监察委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和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10月,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31115553-59。公司法人代表周国辉,男,40岁,湖北省人。属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公司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资质证照。公司经营范围: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建筑智能化建设工程专业施工,弱电工程施工,综合布线,公共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光纤光缆、安防设备、通讯设备及配件(除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批发、零售。

(二)项目承发包关系

辉航公司与奉贤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双方于2018425日签订了《区委信访办信息化(综合布线)服务项目合同协议书》和《安全管理协议》,项目地址为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项目工期为201851日至2018630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18614下午15:00时许,辉航公司现场施工领班李勇玉和工人李仕林在解放东路58号二楼连廊通道上进行门禁系统布线作业。李勇玉拿来梯子和工具后离开现场去买螺丝,李仕林一个人登上梯子匍匐进入通道吊顶缺口,当他趴在金属吊顶上用一把金属剪刀剪碎一根pvc管后,由于用力过大,剪刀直接剪进了pvc管内一根红色的电线绝缘皮内,造成其触电。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工人看见李仕林的脚露在吊顶缺口处,对他叫喊也没有反映,于是登上梯子拉他一下突然全身麻才知道李仕林触电。随后立刻组织工地现场其他工人把吊顶砸坏后才把李仕林救下来。同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救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对其进行了现场现场抢救,随后救护车又将其送到奉贤区中心医院进行抢救,但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伤亡人员情况

该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基本情况:李仕林,男,29岁,四川省人。

(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发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5余万元。

四、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南桥镇解放东路58号区委信访办(西楼)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楼)连接两幢建筑物的二楼连廊通道处。经现场勘查发现,在连廊靠近区市场监管局出口位置放置着一部人字梯,人字梯上方吊顶缺口由于施救时被破坏留下一个大窟窿。登上梯子在吊顶内发现,有一根白色pvc管被破坏出一个缺口,管内穿有一根红色电线,电线绝缘皮上留有被剪刀剪过的痕迹。现场还发现了一把金属剪刀和一捆黑色网线。

五、事故发生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布线工人使用金属剪刀剪碎pvc管时,由于用力过大不慎剪到管内红色电线造成其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工作环境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未意识到其作业行为可能造成触电的危险,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2)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现场安全监管不力,对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作业行为未及时发现并进行指出纠正,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3)辉航公司对进场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到位,对作业现场安全监管缺失,间接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14”触电死亡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1、李仕林,辉航公司布线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对可能存在的危险认识不足,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在事故中死亡,不再予以追究。

2、李勇玉,辉航公司现场施工领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指出作业现场存在的危险作业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公司加强安全教育,并按照企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3、周国辉,辉航公司法定代表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的职责和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辉航公司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未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员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予以行政处罚。

七、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一)辉航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落实贯彻企业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作业现场的日常安全检查和巡视,确保各类作业中的安全状态。

(二)辉航公司要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作业项目的现场安全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并制止施工作业人员的违章及危险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专人、明确时限进行整改,确保安全生产。

(三)召开一次安全会议,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的意识,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附件: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14”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名单

 

 

 

上海辉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6.14”触电死亡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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