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01日
文件链接: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21106/2013/0926/220636/content_220636.htm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已经2013年7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杨栋梁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