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0120环罚〔2026〕10号

发布时间:2026-06-29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案件名称

上海星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0120环罚〔202610

当事人

基本情况

个人(个体工商户)

姓名

-

社会信用代码

-

企业或其他组织

名称

上海星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20MA1HM31F1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周和荣  

处罚事由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肆万捌仟捌佰元整。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机关名称

上海市奉贤区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日期

2026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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