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426号
发布时间:2026-05-15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李咏巧等10人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4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季成明、宫九丽、韩伟男、张和延、许龙飞、杨浩、英颢、崔军伟(8人)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的工资、底薪、销售提成、课时费人民币128393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韩伟男、许龙飞、杨浩(3人)保证金人民币6000元(具体裁决明细详见附表二)
三、对申请人李咏巧、汤晔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四、对申请人季成明、韩伟男、张和延、许龙飞、杨浩、英颢的其他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附表二
| 裁决明细一览表 |
|||||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民族 |
裁决结果 |
| 1 |
李咏巧 |
女 |
2007年9月17日 |
汉族 |
对申请人李咏巧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
| 2 |
季成明 |
男 |
1998年9月3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季成明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及提成人民币2740元; |
| 3 |
宫九丽 |
女 |
1998年3月11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宫九丽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24日的工资人民币2473元。 |
| 4 |
韩伟男 |
男 |
1997年2月27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韩伟男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工资及提成人民币7620元、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工资及提成人民币4487.9元、2025年10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的工资及提成人民币2422.2元; |
| 5 |
汤晔 |
女 |
1990年7月27日 |
汉族 |
对申请人汤晔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 |
| 6 |
张和延 |
男 |
2001年3月21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张和延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9月26日的工资人民币27962.72元; |
| 7 |
许龙飞 |
男 |
2000年10月10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许龙飞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10月15日的工资及提成人民币20515.98元; |
| 8 |
杨浩 |
男 |
1998年4月10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杨浩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8月31日的工资、提成及课时费人民币18855元; |
| 9 |
英颢 |
男 |
2001年6月22日 |
汉族 |
1、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英颢2025年8月1日至2025年9月14日的底薪、销售提成、课时费人民币17206.2元; |
| 10 |
崔军伟 |
男 |
1996年10月3日 |
汉族 |
被申请人上海康杰律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崔军伟2025年9月6日至2025年10月15日的工资及提成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