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641号

发布时间:2026-05-15

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惟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王明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64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上海惟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明洋202551日至2025531日工资人民币16000元;

二、被申请人上海惟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明洋202581日至20251020日工资人民币40000元;

三、被申请人上海惟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明洋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32000元;

四、对申请人王明洋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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