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1700号
发布时间:2026-06-29上海市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上海市奉贤区悠米饮品店(个体工商户):
本会已受理申请人郝明月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案,本会已依法缺席处理,因你单位未按规定参加仲裁活动且公司负责人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奉劳人仲(2026)办字第170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确认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2月12日期间申请人郝明月与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悠米饮品店(个体工商户)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上海市奉贤区悠米饮品店(个体工商户)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申请人郝明月2025年10月17日至2025年12月12日工资人民币4480.71元;
三、对申请人郝明月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